履行契約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533號
NHEV,110,湖簡,533,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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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33號
原   告 洪志文 
上列原告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鄒開蓮,並非
  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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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