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33號
原 告 洪志文
上列原告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鄒開蓮,並非
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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