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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555號
NHEV,108,湖小,1555,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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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東王京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祥祝 
訴訟代理人 朱益民 
被   告 蘇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2月 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因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移調字第255號( 即109年度訴字第898號、原108年度湖調字第597號)調解筆 錄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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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