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田怡婷
田高維正
陳秀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瑞昇國際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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