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613號
CLEV,110,壢簡,613,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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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田怡婷 
      田高維正
      陳秀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瑞昇國際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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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瑞昇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