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574號
CLEV,110,壢簡,574,202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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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74號
原   告 魏韶軍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魏韶強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 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租賃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租賃契約書第 8 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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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