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75號
反訴原告 詹皇興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慧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朱秋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1,95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