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救字,110年度,4號
CLEV,110,壢救,4,202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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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救字第4號
抗 告 人 楊飛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德財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0年4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 依限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並已於110 年4 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 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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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