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860號
原 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帕凡
訴訟代理人 陳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之身分證字號,並檢附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均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有記載被告之姓名、地址,惟本院 依職權查詢被告姓名,全臺同姓名者甚多,是本院無法特定 原告起訴之對象。故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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