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729號
CLEV,110,壢小,729,202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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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7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蓁鈺 
被   告 江佩筎(原名:江璦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 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 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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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