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90號
CLEV,110,壢小,190,202105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 
被   告 李湘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