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華文琦
相 對 人 彭衍翊
法定代理人 彭建國
梅王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貨款未為清償,致其受有 損害,為此爭議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臺 南市善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另依卷內資料所示,亦無從特定本件債務履行地或侵權 行為地位於本院轄區。綜上,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