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13號
原 告 黎維萍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受告知人 張瑞明
張瑞蓉
張瑞美
張家銓
張家樂
何秋貴
張家鈺
張鈺喬
張偉銍
周甜
吳恒隆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7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 有物事件,因被告江寶俤已遷出國外而送達不合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因需對被告江寶俤為國外公示送達,而定本裁 定做成65日以後之庭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