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609號
CLEV,109,壢簡,1609,202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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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鍾 寧 
      陳晏渝 
      張靖淳 
被   告 莊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7 月1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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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