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919號
SJEV,110,重簡,919,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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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19號
原   告 林佳諠 


 
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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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