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19號
原 告 林佳諠
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