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926號
SJEV,110,重小,926,202105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926號
原   告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孟堅
被   告 峰景鳳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1/1頁


參考資料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