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63號
SJEV,110,重小,263,202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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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鈁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長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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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