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鈁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長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