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533號
SJEV,110,重小,1533,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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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呂宜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少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
,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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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