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10年度,59號
SJEM,110,重秩,59,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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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姚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戴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龔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謝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 年5 月3 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04016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男戴男龔男謝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肆把、鐵鎚壹把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4月26日00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
(三)行為:姚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 把。 戴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 把及 鐵鎚1 把。
龔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 把。 謝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 把。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2 紙(分別載明扣押西瓜刀3 把、鐵鎚1 把及西 瓜刀1 把)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隨身攜帶刀械,易生事端,造成社會秩序之不 安,且扣案之西瓜刀為鋼鐵材質,質地堅硬,刀身鋒利 ,鐵鎚亦屬鋼鐵材質,均屬具有高度殺傷力之器械,倘 持之朝他人揮砍,當有成傷或致死之可能,依一般社會 觀念,已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有危 害一般社會安全之虞,而無正當理由。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非行,惟被移送人均係14歲以上 未滿18歲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得減輕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 扣案之西瓜刀4 把及鐵鎚1 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 ,爰依同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3段145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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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