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253號
FSEV,110,鳳補,253,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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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夏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鏡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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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