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9年度,1227號
FSEV,109,鳳小,1227,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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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2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曾琲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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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