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陳嫺薌
一、原告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800 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