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31號
KSEV,110,雄補,631,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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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31號
原   告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被   告 林郁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倫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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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