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31號
原 告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被 告 林郁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倫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