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27號
KSEV,110,雄補,627,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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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黃玫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祥羅培毓、黃悅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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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