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黃玫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祥、羅培毓、黃悅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