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20號
KSEV,110,雄補,620,202104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2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桓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