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英凱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
4352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3 月8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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