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富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嬌
原告與債務人寶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
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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