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548號
KSEV,110,雄補,548,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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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蔡元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元凱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1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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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