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543號
KSEV,110,雄補,543,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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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4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柏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8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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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