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曾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進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41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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