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477號
KSEV,110,雄補,477,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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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張君賢 
被   告 葉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韓榮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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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