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466號
KSEV,110,雄補,466,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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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劉基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穆怡甄林世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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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