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975號
KSEV,110,雄小,975,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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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97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許善婷 
      張庭瑄 
被   告 何怡儂即何飛郎之繼承人




      何怡婷即何飛郎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飛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飛郎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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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