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楊清泉
代 理 人 紀錦隆律師、葉佳勝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順正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