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45號
KSEV,110,雄司補,45,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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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楊清泉 
代 理 人 紀錦隆律師、葉佳勝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順正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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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