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41號
KSEV,110,雄司補,41,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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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聲 請 人 王焰鉦 
聲 請 人 王政元 
聲 請 人 王正雄 
聲 請 人 張朝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惠珍鄭惠玲等二人為意思表示
  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
  臺幣1,000 元,合計新臺幣2,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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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