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40號
KSEV,110,雄司補,40,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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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謝武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國鐘吳卓鍇2 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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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