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0年度,60號
KSEV,110,雄司聲,60,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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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李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又挺鈞股份有 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又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立 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而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現一切權利 義務均由聲請人概括承受,此有經濟部受理核准在案,而相 對人戶籍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而立 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已寄送債權讓與通知書至相對人戶籍 址,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信封 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 日內,將本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新



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院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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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