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高春菊
相 對 人 蔡蕙璟
洪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 年6 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3 「不動產標示欄」關於「興昌街2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興隆街2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