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602號
原 告 愛禮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惠鶯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被 告 鄧欽哲 (國內住所不詳)
鄧蔡梅
鄧俐娜
鄧欽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