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850號
KSEV,109,雄小,2850,202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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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美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文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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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