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梅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湧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二、請補正兩造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培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