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0年度,22號
MKEV,110,馬補,22,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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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梅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湧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二、請補正兩造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培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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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