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19號原 告 顏華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