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0年度,19號
MKEV,110,馬補,19,20210416,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19號
原   告 顏華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