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汝玓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4,536 元{計算式:(土地70
.75 ㎡×1 萬4,500 元/ ㎡+房屋3,900 元)×5/24=21萬
4,536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扣除前繳1,550 元,尚應補繳770 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及坐落
其上同段34建號建物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
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王蔡秋香、王宜芳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即劉耀蘭(僅為被繼承人王蔡秋香
之繼承人)、劉高文、劉高隆、劉高弘、王汝玓之最新戶籍
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
查明其繼承人)。
四、請補正本件適格之被告姓名及真正住居所(應將之明確記載
於被告欄,並務請逐一核對被告之姓名、地址是否正確無誤
)。
五、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綜合另提出1 份「記載完全」
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 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培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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