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10年度,50號
MKEV,110,馬簡,50,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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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50號
原   告 陳昆廷 
被   告 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衫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3,8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於110 年1 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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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