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338號
FYEV,110,豐補,338,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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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巫總底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珮璿(原名巫慧甄)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50
0 元,應徵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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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