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335號
FYEV,110,豐補,335,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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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35號
原   告 陳達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宜芬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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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