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334號
FYEV,110,豐補,334,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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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榮芳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4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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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