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進發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來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