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漆素瓊
被 告 王富田
被 告 張方旻
被 告 王建評
受告知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富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
幣(下同)92,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王富田、張方旻、王建評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