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國善營造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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