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43號
FYEV,110,豐簡,43,202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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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國善營造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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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善營造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