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蕭全宏
被 告 羅彩秀
羅詹淑惠
羅詠鑫(原名:羅永欣)
羅姜萱
羅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對於原告撤回本件訴訟如有異議,應於撤回書狀繕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逾期視為同意撤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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