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0年度,467號
FYEV,110,豐小,467,2021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46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訴訟代理人 溫郁文 
被   告 陳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